主题: 我叫杜良全,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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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5/8 23:0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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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杜良全,男,汉族,1965年10月10日出生,住陕西省镇巴县大池镇瓦石村青春小组。身份证号:612328196510104017。
                         主要诉求:
       1、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在征收土地时应当按照标准给农民补偿包括但是不限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
      2、要求查办村支书和乡里勾结,不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征收的行为。
     3、要求信息公开,查看我县对于征收此地块的补偿标准。
                           事实和理由
      一、大池力坪至永乐林区公路建设方龙勇于2019年农历12月道路施工途经我家自留柴山小地名为农家湾,面积70亩林中穿过。毁坏林木若干,在修建时放炮,将下面的几亩经济林木全毁坏,此地全是核桃树,板栗树,此地内全都是经济林木,核桃树和板栗树。现已经全部毁坏,沙地湾一块承包地12.8亩未在公路之内,龙勇为了挣钱,从我地块内绕拐了几个圈后,从公路至下河坪上。土地和经济树木全部毁坏,得知信息后,我去找到施工方龙勇,他说是村干部叫修的路与他无关。对此我曾多次找到村干部也多次找到的大池镇政府书记,回答是一口同声林木土地损失无任何报酬。对于国家修建公路这样的利国利民的事情,作为普通老百姓,我们举双手赞成,但是这些土地和土地上面的经济作物是我们农民生存的根本,如果没有了这些经济作物,作为农民我们将失去了唯一的收入来源。因为我家有4口人是非贫困户,全靠核桃、板栗收入为经济来源,土地是生存的基础,我的合法权益遭到毁坏,希望县领导能够秉公执法,维护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对于施工方龙勇和村干部是否涉黑涉恶等问题严肃查处,还老百姓一个清明的天。
     二、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 土地征收具有法定性,根据行政合法性原则,必须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土地管理法中规定,国家需要征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那么从这条规定中我们可以得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是征收的主体。如果是村委会或是居委会、镇政府等部门实施征收,这是不合法的。现在村里竟然组织施工队强行的将我家土地进行破坏,在没有经过法定的程序的情况下。这是涉嫌故意毁坏财务罪的行为,作为农民我保留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权利。
     三、作为农民我们文化程度低,法律意识淡薄,但是并不代表我们可以被随意的欺辱,我们深知我们的党和政府是为了人民的利益的,不会容忍如此无法无天的事情发生在中国这片土地上发生。为此我希望镇巴县的有关领导能够依照党纪国法惩处这些无法无天随意践踏人民群众利益的蛀虫。
     四、征地补偿费用项目
    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对刚刚播种的农作物,按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补偿工本费。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对于多年生的经济林木,要尽量移植,由用地单位付给移植费;如不能移植必须砍伐的,由用地单位按实际价值补偿。
   五、征地补偿标准
   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
   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六、补偿费用的管理
   补偿费、工作经费、用地管理费分开立帐、专款专用。各项费用由业主单位根据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进度拨付至市公路建设指挥部专户,市指挥部再拨付至各县(市、区)指挥部。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用由各县(市、区)指挥部拨付至国土资源部门的“两费”专户,再支付给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那么这些钱我们至今都没有见到,是否被村里贪污需要镇巴县政府进行调查。
  七、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动迁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综上所述,村里的强行施工破坏我林木的行为无论从程序上还是从法律上都是违法行为。为了维护作为农民的合法权益,我现在申请县领导能够具体来进行考察,给我们一个法定的结果,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如若不与处理我将保留自己继续维权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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