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人携犬出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重点管理区为犬只佩挂标识牌,佩戴嘴套;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一点五米以内的牵引带牵领,或者怀抱、放入犬袋犬笼;
(三)主动避让行人,有效避免犬只接触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四)及时有效制止犬只追咬、纠缠他人;
(五)携犬乘用电梯应征得其他共同乘梯人同意,并为犬只佩戴嘴套或者怀抱、放入犬袋犬笼;
(六)即时清除犬只粪便;
(七)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盲人携带的导盲犬、肢体重残人携带的助残犬除外。乘坐出租车的需征得驾驶员同意。
单位饲养的护卫犬只不得离开护卫场所。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护卫场所的,养犬人应当将其装入犬袋犬笼。
违反第一款第(一)、(二)、(三)、(四)、(五)、(七)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予以清理,并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