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废水直接排入坑塘、河道,佛坪一公司被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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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8/28 15:01:33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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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调查来源、调查经过

2020年4月22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执法人员对佛坪县华远实业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未建设规范的废水沉淀池,生产加工区洗砂废水排入生产厂区南侧和西南角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内,部分渗排,部分通过原排水渠排入蒲河。

该局执法人员依法进行了现场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该公司砂石加工区生产主管杨XX在笔录上进行了签字确认。

当事人基本情况

佛坪县华远实业有限公司位于佛坪县陈家坝镇陈家坝村,法人代表:李某某。

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和行政处罚的法律依据

该公司生产加工区未建设规范的废水沉淀池,生产加工区洗砂废水排入生产厂区南侧和西南角无防渗措施的坑塘内,部分渗排,部分通过原排水渠排入蒲河。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

结合《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三类“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关闭污染防治设施类”(1)当事人属于初犯且违法情节较轻的;处10万以上30万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理情况

2020年4月23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按照法律程序,对该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于2020年4月24日向该企业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佛环责改字〔2020〕02号)、《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佛环责停字〔2020〕01号),2020年5月8日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听证)书》(佛环罚告字〔2020〕1号),企业在听证期内未要求举行听证。2020年5月22日,经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局务会研究决定,对该企业上述环境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0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并于当日送达该公司。

目前,企业已经停产,整改和罚款缴纳正在办理中。

来源:汉中市生态环境局佛坪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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