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汉中男子向某校长行贿近15万元,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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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11/30 14:4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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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公开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李某某,男,1956年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户籍地为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现住址同户籍地。2016年10月24日因涉嫌行贿罪经本院决定被刑事拘留, 同年11月7日被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台区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行贿罪,2017年3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15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两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李某某给项某某行贿的犯罪事实:

1、2016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得知陕西省**技工学校计划对1号学生公寓楼进行改建装修的消息后,找到学校校长项某某(另案起诉),请求项某某将该工程交给他做,并表示如果能拿到工程将给予项某某工程中标价10%的‘好处费’,项某某答应了李某某的请求。

由于李某某对西安建筑行业及此工程的招标代理公司不熟悉,便希望项某某能派人协助。为保证顺利办理报名、投标手续,参与竞标并拿到该工程,项某某授意学校总务处副处长王某某让李某某中标该工程,并安排王某某协助李某某到西安**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沟通办理相关手续。

王某某向西安**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项目具体负责人朱某表明了学校的意思是要李某某中标。朱某看了李某某带来的标书和资质,认为该资质不是国家正规资质,不能参与竞标,并提出使用中标可能性大的集设计、施工一体化的高级资质参与竞标。

王某某、李某某遂请朱某帮忙寻找具有该类资质的公司,后经朱某介绍李某某顺利挂靠、使用北京**建设集团建筑施工资质参与竞标。

李某某为兑现给项某某“好处费”的承诺并确保中标,就以给项某某位于西安的房子买东西为名征求王某某意见,王某某建议送钱给项某某,并将李某某的意思转告项某某,项某某将自己的农业银行账号通过王某某发给李某某,2016年3月11日,按项某某提供的个人账号,李某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项某某卡上转存了‘好处费’50000元。

2016年4月6日李某某挂靠的北京**建设集团中标,为及时拿到学校拨付的工程款,2016年5月至9月,李某某先后三次送给项某某现金共计75000元。

2、2015年4月,项某某为装饰其西安新房的院子,与李某某一起在汉台区**镇花卉园购买桂花树两棵,紫薇树两棵,栽植于自己西安房屋院子内,购树款由,李某某支付。

2015年7、8月份,李某某受项某某指派在其学校住宅楼顶搭建鸽棚两间,由李某某支付人工工资及材料费。鸽棚搭建后,项某某又安排李某某在汉台区**路养鸽用品店购买鸽子窝、鸽粮等物品,所有花销均由李某某支付。

经汉中市汉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鸽鹏两间、巢箱48个、站架142个、桂花树及紫薇树各两棵,共计人民币18132元。

二、被告人李某某给王某某行贿事实:

1、2014年2月,王某某(已判决)调任陕西省**技工学校任总务处副处长,负责该校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投标、后勤保障、校园绿化、水电维修等工作。

被告人李某某为能继续承揽到该校的日常修缮工程,维持与王某某的良好关系,在王某某所住学校宿舍内,送其‘好处费’2000元。

2014年李某某承揽该校运动场围墙改造、运动场大门维修、洗车台硬化、校内水泥路面整修、排水沟清理、增做观察井、小二楼墙面进行粉刷及洗漱间改造、旧家属楼地基场地及路面平整、教学楼排水整修等工程中五次送给王某某‘好处费’共计12000元。

2015年李某某在承揽该校实训楼防水处理、搭建文化长廊、学生公寓楼前道路硬化、实训楼楼道粉刷等工程中四次送给王某某‘好处费’共计9000元。

2、2016年3月,李某某得知项某某安排王某某协助其到西安**招投标有限责任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后,约王某某在学校废弃旧公寓楼见面,请其多帮忙,促成自己能顺利中标,为表示感谢,送王某某‘好处费’10000元。

2016年5月,李某某挂靠北京**建设集团建筑施工资质顺利中标后,约王某某在自己家楼下见面,对其在西安招投标过程中给予的帮助予以感谢,送给王某某‘好处费’20000元。

综上,被告人李某某在承揽陕西省**技工学校1号学生公寓楼改建装修工程及日常学校修缮工程中,送给项某某款物143132元,送给王某某53000元,共计人民币196132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共计人民币196132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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