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新规施行,向家庭暴力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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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12/2 15:4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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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12月1日起正式施行。11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实施办法的出台背景、制定过程、主要亮点进行了情况介绍。



家暴问题是妇女儿童维权的重点难点

新闻发布会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文平介绍说,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不仅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响社会安全和稳定,而妇女儿童作为弱势群体,成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对象。

省妇联系统信访统计数据显示,家庭暴力一直是妇女群众上访投诉的主要内容,数量一直占据婚姻家庭类投诉的首位,约占36.7%。因家暴的隐蔽性和受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的影响,家暴问题一直是妇女儿童维权的重点和难点。


实施办法有哪些亮点

实施办法从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救济、行为矫治、司法教济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亮点一:

明确政府职责,从人、财、智、责方面强化工作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为反家庭暴力工作明确了政府在工作和经费方面的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专人负责做好辖区内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救助等相关工作,明确了人员和责任。

为实现反家庭暴力工作的专业化、科学化,实施办法明确要求,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反家庭暴力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为做好家庭暴力投诉受理,实施办法明确了首接责任,要求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相互推诿。

亮点二:

强化多部门合作机制,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提高工作合力。

围绕反家庭暴力工作,实施办法确定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相关单位,依法履行反家庭暴力工作,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等多部门协同,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协助同级人民政府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并对政府各相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妇女联合会等在反家庭暴力工作中信息共享做出规定。

明确了行政机关、有关单位和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购买服务、项目合作等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家庭关系指导、家庭暴力预防知识教育、家庭暴力受害人庇护、加害人心理干预及行为矫正等救助服务,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在反家庭暴力工作方面专业性、灵活性的特长。

亮点三:

以有利于实施为导向,细化防治举措,增强可操作性。

鉴于告诫书和人身安全保护令实施效果对保护受害人和反家暴工作具有重要的意义,实施办法做了进一步细化。

在告诫书方面,实施办法明确了公安机关应当出具告诫书的情形、告诫书的具体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及有关信息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针对实践中部分加害人拒绝签收告诫书的情形,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加害人拒绝签收的,不影响告诫书的效力。

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方面,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这一规定在上位法的基础上再次明确了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仅在于保护受害人不受再次家庭暴力的伤害,更有防止潜在的严重家庭暴力发生的作用。


未成年人遭受家暴怎么办

实施办法专门针对家庭暴力中保护未成年人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公安机关应当对施暴者出具告诫书。考虑到目睹家庭暴力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构成一定伤害,实施办法规定,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受害人,依法予以帮助和保护。

实施办法还规定了幼儿园、学校对未成年人开展反家暴宣传,培养学生、儿童的反家庭暴力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发现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家庭暴力时,应当履行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的义务。

在对临时庇护场所的有关规定中,实施办法明确提出要根据性别、年龄实行分类救助,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受害人应当安排专人陪护和照顾。


遭受家暴除了报警还能怎么办

家庭成员遭受家暴后,除了可以进行报警外,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还可以就近求助,即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等有关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有关单位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后,应当给予帮助、处理。

寻求临时庇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到临时庇护场所,寻求临时生活帮助。临时庇护场所应保障受害人的基本生活,为受害人提供心理疏导和医疗护理服务,并根据性别、年龄对暴力受害人实行分类救助。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等原因无法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其近亲属、公安机关、妇女联合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教助管理机构可以代为申请。

家暴举证难怎么破解

因为家暴一般发生在家庭内部,如果受害人没有证据收集意识,后期对家暴的认定和维权就比较困难。为了帮助当事人及时取得合法有效的家暴证据,实施办法进行了详细规定。

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应及时出警,采取措施中包括“询问加害人、受害人、目击证人,并使用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固定证据,制作询问笔录;协助需要紧急救治的受害人就医,有伤情的,依法进行伤情鉴定”。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做好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诊疗记录,配合有关机关调查取证,据实出具诊断、医疗证明。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文平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提醒,发生家暴后要摈弃“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应该及时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妇联投诉或者报警,报警回执、询问笔录、告诫书,社区、妇联、调解委员会、工作单位等出具的求助记录、调查笔录等,都可作为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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