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汉中一会计挪用扶贫贷款48万元,被公诉

  • 半夢__半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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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0/12/11 12:4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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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汉中市南郑区人民检察院公开一份起诉书。


被告人熊某某,男性,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汉中市南郑区小南海镇*村*组,案发时系南郑县小南海镇*村扶贫互助协会会计。该熊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日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取保候审。此前未受过刑事处罚。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南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熊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相关规定,于2020年6月29日告知被害人诉讼权利义务,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熊某某担任南郑县小南海镇*村扶贫互助协会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在村民不知情的情况下,通过伪造13户村民的虚假贷款材料以及偷盖印章的方式,挪用*村扶贫互助协会扶贫贷款共计16笔48万元,后将挪用的扶贫贷款中的42万余元用于其生产经营,剩余部分用于还款、银行清息及日常开销等。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及其亲属已退还赃款共计人民币48万元。

被告人熊某某系投案自首,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在审查起诉期间依法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担任小南海镇*村扶贫互助协会会计期间,以伪造借款资料及偷盖印章的方式挪用*村扶贫互助协会扶贫资金16笔共计人民币48万元,用于其个人生产经营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丨来源: 12309中国检察网

丨法律顾问:陕西江桦律师事务所 许婧律师

丨编辑:陈瑶

丨审核:刘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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