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汉中男子因感情纠葛,泄愤杀害情人被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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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2/2 15:0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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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9日,汉中市人民检察院公开一起起诉书。


被告人李某甲,男,1969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汉中市镇巴县,住镇巴县。2019年6月25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镇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18日被依法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故意杀人一案,由镇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镇巴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9年9月18日报送本院。

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并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退回补充侦查及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被害人马某某租住镇巴县渔渡镇李某乙住宅二楼后,与被告人李某甲认识,两人发展成情人关系并保持至案发。

在两人相处期间,双方多次因生活、感情上的问题发生矛盾。2019年6月24日中午12时许,马某某前往渔渡镇派出所求助,希望通过派出所解决与李某甲的感情问题。

在渔渡派出所的调解之下,李某甲与马某某二人自愿表示从此断绝一切关系,不再来往。

当天下午17时许,李某甲再次约马某某见面。约18时许,二人来到位于渔渡镇湿地公园彩虹桥上,途中马某某向李某甲表示其去派出所报警求助是事先和其丈夫张某某商量后的结果,李某甲听后认为自己被马某某夫妻二人算计,同时又想到与马某某相处这几年自己心中积怨,顿时气愤不已,遂决定杀死马某某。

李某甲先通过微信向其弟弟李某乙发送了一条交代个人财务情况及银行卡密码的信息,便在彩虹桥上的中段,将马某某抱上桥南面栏杆欲扔下河,但遭到马某某的反抗未成功。

李某甲又采用抱摔、脚踏马某某头部的方式致使其昏迷,又将马某某抱向另一边的桥栏杆欲将其再次扔下河中仍未成功。

此时,李某甲抱起马某某将其头朝下用力砸向地面,致使马某某头部受伤流血。后李某甲提着马某某双腿,将其拖向桥西头,依靠着桥头南面低矮的桥栏杆将其抱起扔到约四米高的桥下。

发现马某某跌落在河边河坎上,李某甲遂从河堤阶梯下到河坎上,并拨打110报警称自己杀了人。

再跑至马某某坠落点后,将马某某掀入齐腰深的河水中,自己也跳进水中,不顾马某某的挣扎,骑到马某某身上将其整个身体完全按压在水中持续数分钟。

见马某某再无动弹,又将马某某沿河下游方向拖行了一段距离。在渔渡镇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时,李某甲将马某某推上岸边河坎上放置。随后被民警控制。

经渔渡镇卫生院急救医生现场检查,发现马某某胸腔、腹部均肿胀,头部有巨大肿块,呼吸、脉搏、体温消失,已无生命体征。后经镇巴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系溺水死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因与被害人马某某之间的感情纠葛,为发泄自己心中怨愤,对被害人采用抱摔、踏踹、闷水等严重暴力手段,最终造成马某某当场溺水死亡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12309中国检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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