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 汉中市场监管部门发话!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最低消费”

  • 执手不忆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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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1/2/4 17:12:43
  • 来自: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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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3日,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汉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违法违规设置最低消费的提醒告诫书》,《告诫书》中称:春节将至,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禁止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


全文如下:

近期,市场监管部门在日常执法监督检查中,发现少数餐饮、娱乐行业经营者存在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和自主选择权等合法权益,更是与当下全社会倡导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时代新风尚背道而驰。春节将至,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充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就禁止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违规行为郑重提醒告诫如下:

 一、要严格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切实加强自律管理,做到明码标价,杜绝欺诈消费等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

 二、不得设置任何形式的“最低消费”。严禁设置一定标准的金额作为消费的门槛和附加条件,不得以收取“包厢费”、“服务费”等方式变相设置“最低消费”;不得利用“同一商品或服务设置两套价目表”,以低价招睐高价结算等欺诈消费行为;不得利用优势地位设定不公平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

 三、规范明码标价行为。所标价格为向消费者结算的最终含税价格。明码标价应当采取标价签(牌)、价目簿(表)等形式,也可采用智能化终端等电子点单方式。明码标价应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准确;标价牌、服务项目价目表、维权投诉举报电话等应摆放或标示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经营者销售各种菜肴、面点、饮料、烟酒、茶水等食品,应当标明品名、计价单位、价格;提供服务并收费的,应标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

 四、不得通过抬高等级、短斤少两、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销售价格。不得以虚构原价、虚假降价、模糊标价等方式进行欺诈消费。

 本《提醒告诫书》发出后,各经营者及相关单位要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积极开展自查自纠,规范自身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力度,对经提醒告诫后仍不整改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并公开曝光。

 全市市场监管部门提示社会各界和广大消费者,如遇商家设置最低消费等违法行为,请保留相关证据及消费凭证,并及时拨打热线电话12315进行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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